托運條款

第一條:貨物申報與禁止托運項目

  1. 貨物申報:托運方應準確無誤地申報貨物的名稱、數量、價值及其他相關信息。對於申報不實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,托運方應承擔全部責任。
  2. 禁止托運物品:包括但不限於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放射性物品,禁藥及器具,侵犯知識產權的物品,以及任何違反當地法律和風俗的物品。

第二條:貨物保險與責任

  1. 保險要求:對於單件價值超過新台幣三萬元的貨物,托運方應自行負責投保,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費用。
  2. 逾期處理:托運方應在接到到貨通知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所有托運手續。超過45日未處理的貨物,公司有權處理或銷毀,相關費用由托運方承擔。

第三條:報關與進口規定

  1. 報關文件:托運方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和委任書,以便進行報關手續。
  2. 報關責任:托運方應確保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。如因資料不實導致的任何法律責任或額外費用,由托運方承擔。

第四條:收費標準與支付方式

  1. 費用計算:根據貨物的重量、體積和目的地,計算相應的運費和其他服務費用。
  2. 支付條款:托運方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費用支付。逾期支付可能產生額外費用。

第五條:個人資料保護

  1. 資料收集:為提供托運服務,公司將收集托運方的個人資料,包括姓名、聯絡方式等。
  2. 資料使用:收集的個人資料僅用於提供和改善托運服務,不會未經授權洩露給第三方。

第六條:賠償與責任限制

  1. 賠償規定:如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公司疏忽導致損失或損壞,公司將按照托運合同中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。
  2. 責任限制:對於因不可抗力、政府行為或托運方自身原因導致的損失,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
第七條:條款的變更與解釋

  1. 變更權利: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本托運條款的權利。
  2. 法律適用:本條款的解釋和適用,依照日本法律進行。

第八條:爭議解決

  1. 爭議處理:任何因本托運條款引起的爭議,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。
  2. 法院管轄:如協商不成,爭議將提交至東京地方法院管轄。